- 雙喜臨門也能雙重免稅!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按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以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第20條第1項第7點)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第20條第1項第8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114年、115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 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贈與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為244萬元,此金額是以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所以父親若是要贈與給兒子及女兒,合計金額在同一個日曆年度是不可以超過244萬元的,若是超過將會產生贈與稅。
但因配偶之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可以利用父親先贈與給母親,父親及母親可以各自贈與244萬元,再加上計算免稅額度244萬元是以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以,可以利用每年12月及1月辦理贈與,這樣可以合計贈與488萬元。
另外,若是兒女婚嫁,父親及母親可以各自贈與100萬元,作為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此金額不會計入免稅額計算,因此可以善加利用贈與免稅相關規定。
若是父母想要每年贈與給兒女,應注意贈與標的不同,贈與金額也不同,一般常贈與之物品說明如下:
- 贈與現金,以現金金額計算,每年在免稅額度內,可不申報贈與稅,但存摺之金額建議不要轉出,之後受贈人想要利用此受贈金額購買任何資產,應舉證存摺金額來源;假設想要避免以後舉證之難度,建議可在贈與時申報贈與稅,取得免稅證明留存。
- 贈與不動產,若是父母親想要幫兒女購買不動產,建議是以兒女名義簽約並登記產權,該不動產之贈與金額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非以購買時價計算,切記勿以現金贈與,再由兒女以支付金額購買不動產,以免以贈與現金論。
※【舉例一】:
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
父贈與金額=244萬元+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444萬元
母贈與金額=244萬元+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444萬元
因此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仍可免繳贈與稅。
※【舉例二】:
父甲君於114年7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00萬元,同年11月1日贈與女兒現金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
因贈與總額為4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所以甲君應於11月1日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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