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皆視為遺產。
※【民法1030-1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範例】:
- 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甲死亡時遺產+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乙的婚後財產)÷2
( 2,9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 )÷2=1,850萬元 -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甲死亡時遺產(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乙的婚後財產】÷2
【2,900萬元(不含1,000萬元)―200萬元 】÷2=1,350萬元
※【說明】:
- 擬制遺產雖然在稅法上要課稅,但在民法上,這些財產在贈與當下所有權就已經移轉給受贈人,不再屬於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因此,生存配偶在主張分配請求權時,不能將這些已送出去的擬制遺產拉回來要求重新分配。
-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850 萬元):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為了計算要繳多少遺產稅,為了避免受贈配偶因生前已拿了贈與而導致遺產稅扣除額變少(變相多繳稅),依大法官釋字第 622 號及相關函釋規定在計算遺產稅扣除額時,會把「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加回甲的財產中,視為甲的婚後財產來計算。這樣計算出的扣除額較高,對納稅人較有利(可減除更多稅基)。 - 實際交付金額(1,350 萬元):
實際交付金額是為了計算配偶乙實際能從繼承人丙手中拿走多少錢。依據民法1,000 萬元在 114 年 1 月 1 日贈與時,所有權已經是乙的,並非甲死亡時的「現存財產」。為避免重複獲利,如果乙已經拿了 1,000 萬元贈與,還要從剩下的 2,900 萬元中再分走 1,850 萬元,對其他繼承人(子丙)不公平。因此,實際分配時,只能針對甲死亡時「名下確實有的」2,900 萬元進行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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