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稅務訊息 109.12

  • 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12月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台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台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

營業稅處理/

甲公司應開立發票金額:

$30,000X10X1.05=$315,000
銷售額為$300,000、銷項稅額為$15,000
發票買受人及銷售人均為甲公司,甲公司此筆發票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營所稅結算申報處理/

當年度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銷售額為$300,000,因不屬於甲公司之營業收入,應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

帳務處理/
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
$26,000X10=$260,000
開立發票銷項稅額=$15,000
借:交際費 275,000

貸:存貨260,000、銷項稅額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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