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稅務訊息 110.01

  • 員工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該如何填報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關於國內旅費對於膳宿雜費之認定標準,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舉例說明/

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扣免繳申報處理/

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
免稅標準為:40天X$700=$28,000
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之金額為:$200,000-$28,000=$172,000
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各類給付調節表之處理/

公司列報旅費金額為$200,000,申報甲君之薪資所得為$172,000,因申報之薪資所得與申報支出會計項目不一致,應於各類給付調節表中,薪資項目之其他欄位減除$172,000,並於備註說明該減除金額列報於旅費中,經調節後,公司列報支出金額為$0。

營所稅申報書中限額計算表處理/
限額欄位應填寫金額為$28,000
帳列金額應填寫金額為$200,000
超限剔除金額不需表達,因為已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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