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稅務訊息 110.06

  • 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課徵較高稅率之期間。

現行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1年內房地,課徵4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35%;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20%;持有超過10年,稅率15%。

房地合一税2.0將於110年7月1日上路,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超過5年以上者,則維持原本稅率20%或15%。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下列標的,自110年7月1日起適用房地合一2.0課稅:

  1. 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
  2.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 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❶ 未上市櫃股票已課徵房地合一稅者,免按所得基本稅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4-1)
    ❷ 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 

個人房地合一2.0稅率級距(採分離課稅)(14-4)

  1. 境內居住之個人
    ❶ 持有2年以內:45%
    ❷ 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35%
    ❸ 持有超過5年,未逾10年:20%
    ❹ 持有超過10年以上:15%
  2.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❶ 持有2年以內:45%
    ❷ 持有超過2年以上:35%
  3. 以下情況稅率為20%
    ❶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
    ❷ 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1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
    ❸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

個人交易所得之計算

  •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交易時成交價格- 原始取得成本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支付之費用
  •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餘額 (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PS:土地漲價總數減除上限:

    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 超過上限部分不可減除,但超過部分計算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列為費用
  1. 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取得房地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
  2. 交易標的包含土地者,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3. 出售房屋、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4. 屬當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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