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稅務訊息 110.10

  • 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發生之稅捐由誰繳,贈與稅負大不同。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持有期間:取得日至交易日
適用稅率:45%35%20%15%
申報期限: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

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受贈不動產移轉,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
贈與人繳納: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
受贈人繳納:不須併入贈與總額

※ 財政部110.07.27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說明: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舉例說明一

110年8月間出售自姐姐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6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於107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取得日:105年1月(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交易日:109年6月
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

適用稅率:35%

◎ 舉例說明二

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合計212萬元。

(情況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父親繳納

贈與總額為:1,000萬+200萬+200萬+12萬=1,412萬
免稅額:220萬
扣除額:212萬
應納稅額(1,412萬―220萬―212萬)X10%=98萬

(情況二):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兒子繳納

贈與總額為:1,000萬+200萬=1,200萬
免稅額:220萬
扣除額:212萬
應納稅額=(1,200萬―220萬―212萬)X10%=76.8萬

由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示受贈人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內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6.8萬元。

如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該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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